專利維權流程

2022-06-08 15:12發(fā)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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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(一)侵犯專利權,引起糾紛的,由當事人協(xié)商解決;(二)不愿協(xié)商或協(xié)商不成的,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;(三)不愿協(xié)商或協(xié)商不成的,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指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(qū)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;(四)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,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解不成的,當事人可以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向人民法院起訴;(五)向“12312”保護知識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投訴。

法律依據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》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,實施其專利,即侵犯其專利權,引起糾紛的,由當事人協(xié)商解決;不愿協(xié)商或者協(xié)商不成的,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,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,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,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,當事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》向人民法院起訴;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,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,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;調解不成的,當事人可以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向人民法院起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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